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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建造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中绿色施工的要求,我会拟在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升建设工程的绿色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条  开展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应遵循协会倡导、企业参与、总结提高、行业推广和严格过程管理与评价的原则。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筑工程绿色建造评价标准》(T/CCIAT0048-2022)执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23)执行;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绿色施工分为立项、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申报范围:

1、        房屋建筑工程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        公路工程

4、        水利工程

5、        工业建设工程

6、申报工程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7、申报工程应有经审批的绿色施工策划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水、电、煤、油、原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原始记录的收集工作。

8、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绿色施工策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立项申报程序:

1、各市协会做为推荐单位,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省绿色施工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申报表》,连同经审批的《绿色施工策划方案》及“施工许可证”,一份上报所在市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汇总后报省建筑业协会。

3、我会组织专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到现场进行评价,现场评价时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阅原始记录(绿色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实地观察绿色施工策划的落实情况,由专家组给出评价意见,达到评价标准的,列为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项目。被列为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的立项项目,在我会网站公布,求得社会监督,颁发立项标牌。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我会负责绿色施工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评价,以及应用成果的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绿色施工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施工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绿色施工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各市推荐单位根据通知文件要求组织推荐,我会将根据申报的情况,分批组织专家组进行过程评价。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的策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工程。

第九条  已被我会列为绿色施工立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确认后,取消其资格: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验收申报资料与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绿色施工验收评价条件:

凡已列入辽宁省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完成了《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评价验收。填写《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报表》一份,上报立项时的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报我会复审。

第十一条  提出验收评价申请的绿色施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评价资料:

1、《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报表》;

2、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文件;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加盖单位红章);

5、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证明(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红章);

6、未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证明(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红章);

7、未发生污染排放、扬尘、噪音、扰民等问题,未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证明(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红章);

8、 绿色施工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工法、论文、BIM、企业技术规范等复印件。

9、 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

10、 绿色施工PPT 汇报片及采集反映绿色施工过程典型影像资料(电子版U盘);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绿色施工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是否完成了申报绿色施工策划中提出的全部内容;

3、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完成;

4、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施工项目评价专家从我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由3-7人组成。评价专家组应根据评价内容,对绿色施工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实行回避制,评价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评价。

第十五条  绿色施工项目的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专家组实施过程现场查验并做出检查总结;二是由专家组依据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三是召开评价委员会进行评价并形成意见。评价专家须认真核查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按专家实地查验施工现场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后呈交评价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辽宁省绿色施工评价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评价时由评价专家组组长向评委会汇报,评委会根据汇报的情况实行记名投票,通过评价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评价的绿色施工工程,在我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七天后,如无投诉,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予以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省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项目,向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凡通过验收评价确认的省绿色施工工程,在申报辽宁省建设工程争先创优活动中,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活动,对取得省绿色施工的项目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省绿色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价确认的省绿色施工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施工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周期比较短的项目,立项、验收可在同一年度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立项申报表.doc

附件2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报表.doc

附件3辽宁省建筑业绿色施工水平评价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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