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94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为A公司工程项目主体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张某为承包该工程,私自将工程分包给孙某、关某施工。后张某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工程尚未完工。A公司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偿还A公司多付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孙某、关某将张某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其支付工程款,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由于被告张某与A公司并未完成案涉工程结算,被告A公司是否欠付张某工程款以及欠付的数额并不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现原告孙某、关某要求被告A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承担付款责任的条件并未成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同时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施工解释一肯定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的欠付责任。赋予实际施工人特殊诉权,主要系出于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价值取向考虑。因此,在实际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查明发包人是否存在欠付事实、欠付金额是否到期等主要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裁判,防止相关主体借此滥用诉权。仍未查明发包人欠付事实的,如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数额明显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如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的,应当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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