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宣贯会会议纪要,依据中建协《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协作单位,接受中建协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管理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是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推荐,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沈阳大学负责沈阳、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朝阳7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大连理工大学负责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7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增项建筑工程专业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大连理工大学负责。

                      第二章 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五条 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三年)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增项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应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后,愈三年未注册,在申请初始注册前,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注册建造师所在单位应根据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发布的继续教育培训信息,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向培训单位集体报名,并按培训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交纳培训费,确认培训班期,安排建造师参加培训。注册建造师及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尚未注册的人员可自行向培训单位报名参加培训。

第七条 建造师应遵守培训单位制定的学习纪律,认真学习、掌握培训内容,为继续执业打下良好的知识基础。违反培训纪律、干扰培训学习,培训达不到考勤要求、培训测试不合格,均不能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八条 建造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经测试合格,由培训单位发给住建部印制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办理延续注册及有关注册的凭证。对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补考、补充培训或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结业条件后,发给《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建造师可依据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培训单位提出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培训单位初审,经省建筑业协会复核后上报中建协认定。

第十条 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在辽宁施工或辽宁注册的建造师在外地施工均可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外地注册建造师欲在辽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需填写《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直接向培训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应遵循中国建筑业协会有关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管理好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是:

1、推荐与指导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与授课教师。

2、牵头同物价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助办理收费许可。

3、负责制定全省培训规划、平衡培训规模、监督过程管理、评估培训质量、复核学时充抵、审核学员结业成绩、监督课时收费标准、申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等。

4、发布继续教育培训信息,组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5、对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协助培训单位处理解决培训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中建协处理有关继续教育违规行为投诉。

6、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继续教育培训与辽宁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需要相平衡。

第十二条 沈阳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必须规范教学、规范管理,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效果,努力提高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应健全培训制度和纪律,健全培训档案管理,以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其工作职责是:

1、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和授课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选配师资并负责组织师资参加相关培训;安排师资备课、授课。

2、按照中建协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工作部署及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培训规划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负责培训课程结构设计和时间安排,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使用规定教材,遵照住建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大纲和中建协制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教学大纲安排授课内容,确保教学质量。及时向中建协及省建筑业协会上报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记录、测试成绩、收费标准等有关培训信息,并提交年度培训总结。

3、受理学员报名,编制培训班次;负责考勤等培训班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培训测试方式、方法及步骤;确定学员培训合格标准,提出准否学员结业意见。制作发放《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4、向省建筑业协会报告学员未能结业的理由,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受理学员学时充抵申请,提出初审意见。遵照中建协确认的充抵学时数量在学员选修课继续教育培训中进行冲减。

6、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向交费企业(个人)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做到账目清楚、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建造师所在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和培训单位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生产和建造师具体情况,规划组织建造师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为注册建造师提供继续教育经费和时间支持,并保证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由于单位或建造师自身原因造成建造师未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培训未能达到结业要求,影响到建造师注册执业和企业资质,由其单位或建造师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建造师所在企业有权对本单位人员的学习时间进行调整,但需在开班前五个工作日向培训单位提出要求。一旦开班,不得中途更换学员。

第十五条 学员培训期间退学,需向培训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单位、培训单位及建造师所在单位均不得以弄虚作假、伪造、修改信息等手段为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结业条件的人员办理《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凡发现此类情况,对相关单位或当事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中建协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造师有权对继续教育培训提出批评改进意见,有权对继续教育培训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8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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