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投稿—04】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建设单位将某工程发包给了A建筑公司,A公司授权张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后B公司从张某手中承接部分工程。工程施工结束后张某未支付全部工程款,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工程款,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辩称】

张某不是A公司员工,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B起诉A公司为被告,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瑞唐律师意见】

张某挂靠A公司名下并以A公司名义承接案涉工程,A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A公司允许张某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借用该公司资质施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对此具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A公司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张某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A公司承揽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行为为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A公司允许张某借用资质的行为系规避法律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应与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与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瑞唐律师提示】

挂靠施工中,多数是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名下施工,因被挂靠的企业履行能力更有保证,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分包单位在诉讼时应当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因挂靠人履行能力不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除了工程款给付问题,挂靠施工还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诸多风险,因此,施工企业应当慎重接受挂靠行为,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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